• <pre id="pjhch"><ruby id="pjhch"></ruby></pre><pre id="pjhch"><label id="pjhch"></label></pre>

    今日是: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税务频道 > 税务政策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作者:adminhc 来源: 日期:2011/7/6 13:55:42 人气: 标签:尹蔚民 个人权益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 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本文网址:
    责任申明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互联网,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我们书面来函反馈,我们将马上删除并向您致歉。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讯华公司书面许可,对于讯华公司拥有版权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非讯华公司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对于“讯华网”、“登录宝”等商标,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违反上述声明而给讯华公司造成损失的,讯华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福州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欧日韩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国产自无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日本一区二区三区高清视频-国产情侣一区二区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