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4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7号)的文件规定,厦门百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可以在漳州地区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漳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所承办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受理,对其按有关规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特此公告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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