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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實施意見

    作者:adminzjb 來源: 日期:2011/4/26 17:12:38 人氣: 標簽: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金 計發辦法改革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
    計發辦法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閩政〔2006〕2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
    計發辦法改革的實施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六年七月)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力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參保人員,2006年1月1日起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攫B老金的計算公式表示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A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含廈門,下同)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累計月數的尾數為6個月及以下的按0.5年計算,7個月及以上的按1年計算。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公式為: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確定。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為:
    退休年齡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計發月數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齡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計發月數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計發月數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退休年齡應以周歲為標準確定計發月數。
    二、過渡性養老金。1995年底前參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月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月標準按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計發。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1.3%。
    三、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的計算;A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按分段確認,全程合并計算的辦法確定。1990年底前繳費年限的指數按1.0計算,1991年至1995年間的繳費指數按各年實際繳費計算。在分段確定繳費指數中,對于1995年底個人賬戶建賬前的繳費指數平均后低于0.75的按0.75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后至退休當年的繳費指數按本人實際繳費計算,其中在計算退休當年的繳費指數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上年的標準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指數按1計算,在計算繳費指數時,未繳費的年限不參與計算。
    四、特殊情況繳費指數的處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政策執行。新參保的單位及其職工,補繳1990年底前的年限,繳費指數按照1.0計算;補繳1991年1月1日后的年限,按辦理補繳時的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指數。經過批準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在規定時間內補繳的,按所緩繳時段的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指數。其他欠費補繳的,均應按辦理補繳時的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指數。
    五、調節金。1995年底前參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調節金按本辦法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待遇之和(以下簡稱養老金基數)分檔設立,即從養老金基數不滿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檔(50元),調節金相應減發10%(5元)直至滿600元及其以上不增發調節金。增發調節金后的養老金達到本檔最高額及其以上的,按本檔最高額發給。其具體對應標準如下表:
    養老金基數 不滿250元 滿250元至不滿300元 滿300元至不滿350元 滿350元至不滿400元
    調節金 60元 55元 50元 45元
    最高額 305元 350元 395元 440元
    養老金基數 滿400元至不滿450元 滿450元至不滿500元 滿500元至不滿550元 滿550元至不滿600元
    調節金 40元 35元 30元  25元
    最高額 485元 530元 575元 600元
    上述調節金計發規定執行至2010年底止,2011年1月1日起,不再按照上述辦法計發調節金。
    六、新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銜接。新老計發辦法實行5年銜接過渡,2006年至2010年5年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標準低于或高于按原計發辦法的,實行適當補齊和限高的政策。按原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本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2005年度的標準為基數,不再變動。
    適當補齊的辦法是:在5年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計發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適當限高的辦法是:在5年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標準高于按原計發辦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適當限制。高出部分發給比例為:2006年退休的人員 30%、2007年退休的人員50%、2008年退休的人員70%、2009年退休的人員80%、2010年退休的人員90%。
    2011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員,不再執行補齊與限高的政策,其基本養老金完全按新辦法計發。
    七、減發基本養老金問題。經批準辦理提前退休以及有應繳未繳年限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規定。
    八、特殊工種折算繳費年限問題。從2006年1月1日起,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特殊工種工作年限不再折算繳費年限。
    九、農墾農場、華僑農場參保人員繳費指數的計算。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福建省國有農墾企業實施〈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方案的通知》(閩政〔2000〕文193號)參保的農墾農場職工1991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繳費指數按0.375計算,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華僑農場職工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1998〕79號)參保的華僑農場職工1991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底前的繳費指數按0.375計算。上述人員1990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指數按1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后的繳費年限指數按實際計算。繳費年限指數分段確定后,全程合并計算。
    十、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2005年底前已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附件:1、繳費指數的計算公式
              2、基本養老金計發范例
                         

     

     

     

     

     

    附件1
    繳費指數的計算公式

    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的計算
    α=[ 1×m+(g1/s1+g2/s2+…gi/si)+
    (X1/C1 + X2/C2 + X3/C3 + ……xn-1 /cn-1+ Xn /Cn-1)]/(m+i+n)----(1)
    式中:
    α   為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g1,g2, g3,g4,g5 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前1991年至1995年期間各年個人繳費工資總額;
    s1,s2,s3,s4,s5 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前1991年至1995年個人實際繳費期間同期對應各年本省統籌范圍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X1,X2,X3,…,Xn-1,Xn為建立個人賬戶后,第一年、第二年……退休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總額;
    C1,C2,C3,…,Cn-1,Cn-1為建立個人賬戶后,第一年、第二年……退休上年本省統籌范圍內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退休當年的Cn以上年的標準替代故為cn-1);
    m   為1990年底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i   為1991年至1995年建立個人賬戶前實際繳費年限;
    n   為建立個人賬戶后至退休時個人實際繳費年限;
    1995年底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指數設為β:
    β=[1×m+(g1/s1+g2/s2+g3/s3+g4/s4+g5/s5)]/(m+i)     --------  (2)
    對于1995年底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指數低于0.75,按0.75計算的人員,其本人繳費指數(1)式可變為:
    α=[ 0.75×(m+i)+
    (X1/C1 + X2/C2 + X3/C3 + ……+ xn-1/cn-1+ Xn /Cn-1)]/(m+i+n) ----- (3)
    在β大于0.75時:
    α=[β(m+i)+
    (X1/C1 + X2/C2 + X3/C3 + …… + xn-1/cn-1+ Xn /Cn-1)]/(m+i+n)-----  (4)

     

     

     

     

    附件2
    基本養老金計發范例

    例一:原國有企業某職工,男,1946年4月出生,1968年3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4月達到退休年齡,1996年1月建立個人賬戶,建賬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27年10個月,建賬后繳費年限10年4個月,累計繳費年限38年2個月。
    一、歷年繳費工資及指數:
    年份 繳費工資 省職工平均工資 當年指數
    Xn Cn Xn÷Cn=K實
    1991 2653 2288 1.160
    1992 3027 2608 1.161
    1993 3517 3209 1.096
    1994 4355 4519 0.964
    1995 6380 5190 1.229
    1996 5646 6010 0.845
    1997 5508 6888 0.800
    1998 5259 7817 0.673
    1999 7971 8629 0.924
    2000 7884 9719 0.811
    2001 9372 11140 0.841
    2002 9942 12427 0.800
    2003 9386 13363 0.702
    2004 8445 14614 0.578
    2005 9381 15990 0.587
    2006 3324 5332 0.623
    實際指數K實 0.862
    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333元。
    三、退休前個人賬戶余額:9683.82元。
    四、原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算:
    ㈠實際繳費指數計算:
    K實=〔∑(Xn÷Cn)〕÷N實
        =(2653÷2288+3027÷2608+3517÷3209
    +4355÷4519+6380÷5190)÷5=1.122
    ㈡平均指數K的計算:
    K=(K實×N實+K視×N視)÷(N實+N視)
    =(1.122×11+1.0×17)÷(11+17)
    =1.048
    ㈢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①基礎養老金:1333×20%=266.60元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9683.82÷120=80.70元
    ③繳費性養老金:1333×1.048×28×1.3%=508.50元
    由于其三項養老金已超過600元的調節金保底線,因此,其老辦法計算的養老金=266.60+80.70+508.50=855.80元。
    五、新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算:
    ㈠建賬前繳費年限平均指數β:
    β=[1×m+(g1/s1+g2/s2+g3/s3+g4/s4+g5/s5)] ÷(m+i)
    =[1×23+(2653/2288+3027/2608+3517/3209+4355/4519+6380/5190)]÷(23+5)
    =[23+(1.16+1.161+1.096+0.964+1.229)]÷28
    =1.022
    如果β<0.75,則按0.75計算
    ㈡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平均指數α:
    α =[β×(m+i)+(x1/c1+x2/c2+……+xn-1/cn-1+xn/cn-1)] ÷(m+ i +n)
    =[1.022×(23+5)+(5646/6683+5508/6888+5259/7817+7971/8629+
    7884/9719+9372/11140+9942/12427+9386/13363+8445/14614+
    9381/15990+3324/5332)]÷(23+5+10.5)
    =0.956
    ㈢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①基礎養老金:(1333+1274)÷2×38.5×1%=501.85元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9683.82÷139=69.67元
    ③過渡性養老金:1333×0.956×28×1.3%=463.86元
    由于其三項養老金也超過600元的調節金保底線,過渡性調節金為0,因此:
    其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501.85+69.67+463.86=1035.38元。
    六、過渡銜接:
    由于該同志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比老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多了1035.38-855.80=179.58元,根據新計發辦法的有關規定,2006年封頂比例為30%,封頂金額=179.58×30%=53.87元。因此,該同志按新辦法可領取的養老金=855.8+53.87=909.67元。
    例二:原國有企業某職工,女,1956年1月出生,1984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06年1月達到退休年齡, 1996年1月建立個人賬戶,建賬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2年,建賬后繳費年限10年1個月,累計繳費年限22年1個月。
    一、 歷年繳費工資及指數:
    年份 繳費工資 省職工平均工資 當年指數
    Xn Cn Xn÷Cn=K實
    1991 3000 2288 1.311
    1992 2880 2608 1.104
    1993 2160 3209 0.673
    1994 3542 4519 0.784
    1995 4174 5190 0.804
    1996 3919 6010 0.586
    1997 3621 6888 0.526
    1998 3927 7817 0.502
    1999 6914 8629 0.801
    2000 8232 9719 0.847
    2001 6624 11140 0.595
    2002 7194 12427 0.579
    2003 6638 13363 0.497
    2004 5726 14614 0.392
    2005 6633 15990 0.415
    2006 602 1333 0.452
    實際指數K實 0.679

    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333元(實際公布數)。
    三、退休前個人賬戶余額:7272元。
    四、原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算:
    ㈠實際指數計算:
    K實=〔∑(Xn÷Cn)〕÷N實
        =(3000÷2288+2880÷2608+2160÷3209
    +3542÷4519+4174÷5190)÷5=0.935
    ㈡平均指數(K)的計算:
    K=(K實×N實+K視×N視)÷(N實+N視)
    =(0.935×11+1.0×1)÷(11+1)
    =0.940
    ㈢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①基礎養老金:1333×20%=266.60元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7272÷120=60.60元
    ③繳費性養老金:1333×0.940×12×1.3%=195.47元
    三項小計:266.60+60.60+195.47=522.67元
    ④過渡性調節金:依老計發辦法的有關規定,該職工養老金基數為522.67元,介于500~550元之間,應增發過渡性調節金30元。
    其老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為552.67元。
    五、新辦法月基本養老金計算:
    ㈠建賬前繳費年限平均指數β:
    β=[1×m+(g1/s1+g2/s2+g3/s3+g4/s4+g5/s5)] ÷(m+i)
    =[1×7+(3000/2288+2880/2608+2160/3209+3542/4519+4174/5190)÷(7+5)
    =0.973
    如果β<0.75,則按0.75計算
    ㈡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平均指數(α):
    α=[β×(m+i)+(x1/c1+x2/c2+……+xn-1/cn-1+xn/cn-1)] ÷(m+ i +n)
    = [0.973×(7+5)+(3919/6683+3621/6888+3927/7817+6914/8629+8232/9719+6624/11140+7194/12427+6638/13363+5726/14614+6633/15990+1806/1333)]÷(7+5+10.5)
    =0.794
    ㈢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①基礎養老金:(1333+1058)÷2×22.5×1%=268.99元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7272÷195=37.29元
    ③過渡性養老金:1333×0.794×12×1.3%=165.11元
    三項小計:268.99+37.29+165.11=471.39元
    ④過渡性調節金:依老計發辦法的有關規定,該職工養老金基數為471.39元,介于450~500元之間,應增發過渡性調節金35元。
    因此,其新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為506.39元。
    六、過渡銜接:
    由于該同志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506.39元低于老辦法計發的養老金552.67元,根據新計發辦法實施意見的規定,該同志仍按老辦法552.67元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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